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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21日   浏览:次    字体:

 

                             鄂政办发[200231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安排好贫困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通知》(中办发电[200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有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采取有力措施,扩大城市低保覆盖面,其目的是在我国构筑牢固的社会安全网,依法保障群众的若何生活权益。这既是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又是对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我省是老工业基地省份之一,城市贫困人口数量较多,困难程度较大,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以对贫困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这项工作一项政治任务,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程,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城市低保工作力度,坚决按照中央要求,在党的十六大召开之前,把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二、进一步明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确保全员纳入,应保尽保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我省城市低保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在全省范围内尽快健全和完善城市低保制度,使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健全稳定可靠的低保资金筹措机制,按时将保障金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不断规范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低保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建立起统一的覆盖全省的城市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建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各地区要全面贯彻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中央、省属企业,尤其是远离城镇的军工、矿山等企业符合条件的贫困职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他们排斥在外。同时,要坚决克服按非农业人口一定比例下达保障对象指标等简单化的办法,凡是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都要纳入最低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当前,最急迫的任务是,各地要按照应保尽保的要求,对前段已调查摸底的城市贫困居民逐户审查,对所有符合低保条件的迅速发证到户,并按证发款到户。20026月底以前,各地要把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纳入低保范围,坚决做到应保尽保。

三、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各级政府要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通知精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力度,根据需保人数和标准,列足列实低保资金预算并坚决兑现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最低生活保障经费支出,从今年起,各级财政要按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0.8%1.5%列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保障对象较多,超过此比例的地方,要据实列支。各级政府要按照发证到户必须发款到户的要求,坚决落实兑现低保资金。省级财政每年将预算一部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重点用于中直、省属企业最低生活保障的补助。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本级预算和上级补助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全部转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并根据民政部门用款计划及时支出。对资金安排不到位或划拨不及时的,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要及时督办,督办仍不到位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今后,省级在下拨中央、省级财政低保补助资金时,要考虑当地财政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四、建立健全低保管理服务机构和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水平

城市低保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随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和保障范围的全面覆盖,保障对象将不断增加,城市低保工作日益繁重。各市(州)、县(市、区)要设立城市低保工作专门管理机构,安排必要的工作人员。尤其是要下大力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低保管理服务网络,配备专职人员,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民政部门提出合理的需求计划,同级财政根据实际需要予以确保,专项列支。

各地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城市低保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努力提高管理水平。要尽快制订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员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和审核办法,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发放和监督的程序。要按照既要保证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鼓励就业的原则,制订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当前,要提倡“低标准,广覆盖”,做到应保尽保。要认真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劳动就业状况,及时掌握保障对象的动态情况,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加强低保工作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积极推动城市低保信息化、社会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要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尽快上网到户。有条件的地方要把计算机配置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各级财政部门要为城市低保信息系统的建立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要加快城市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进程,力争在今年内实现通过银行、邮局等机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要继续坚持和完善“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全员纳入”的低保管理体制。各级民政部门是本地城市低保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措施,调查、审批低保对象,提出低保资金用款计划,管理、分配、发放低保资金。

财政部门负责将城市低保资金足额列入预算,及时调度低保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民政部门按时将低保资金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并为民政部门落实城市低保制度提供的工作经费。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城市低保制度与劳动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定期将本地国为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及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情况通报给民政部门,同时开展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促使其再就业。统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低保标准的测算和调整等工作。审计部门要依法监督城市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积极宣传城市低保政策,指导和帮助特困职工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只能重点保障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为进一步提高保障对象的实际生活水平,各级政府要组织教育、卫生、供水、供电、煤气、粮食等部门主单位共同制定并逐步完善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配套的教育救助、医疗救助和住房救助等优惠政策。对保障对象在就业、上学、就医、住房、用水、用电、用煤气(煤炭)、买粮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扶持。已出台此类政策的要认真落实,未出台的要抓紧制定,并付诸实施。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形成全社会互助互济的良好风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省民政厅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组派低保工作督查组,及时了解有关情况,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政府在6月底前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省民政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章)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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