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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19日   浏览:次    字体:

 

(鄂财社发[200231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救灾资金管理水平,加快救灾资金运行速度,提高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防止挤占和挪用,真正做到专款专用,切实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和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将对救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帐户设置

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专户”,救灾资金存入该户,并在该户中设立“救灾资金”科目,单独核算。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科、(股)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单独开设“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专户”,并对“救灾资金”单独核算。

    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内容

    1、上级补助救灾资金;

    2、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临时追加的救灾资金;

    3、各级历年结余的救灾资金;

    4、各级救灾捐赠款。

    三、救灾资金使用原则

    1、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2、坚持公开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

    3、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扶贫支出。

    四、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1、解决灾民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3、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4、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五、救灾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1、省民政厅、财政厅在收到国家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救灾资金指标文件后,由省民政厅根据掌握的各地灾情,提出救灾资金分配的初步意见,商省财政厅后,报省政府审批。

2、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根据省政府审批后的方案,通知预算处开拨款单,由预算处将救灾资金拨入到社会保障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专户”中,在这个专户中,单独记帐,单独核算,单独报表。

    3、省民政厅、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批后的方案,联合下发救灾资金分配通知到有关受灾市(州)、县(市)。

    4、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按照省政府审批后的方案,通过“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专户”,将救灾资金划拨到市(州)、县(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科、(股)在同级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中。

    5、受灾市(州)、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在收到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救灾资金分配通知后,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拨付救灾资金的有关操作程序,对所属受灾的县(市)下发救灾资金分配通知,并由社会保障处(科)将收到的上级救灾资金拨入受灾县(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股)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专户”中。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也要将救灾资金分配方案联合行文下发给乡镇。各级民政部门单方面在分配指标内带帽下达的无效。

    6、省级接收的各类捐赠款的使用和分配,由省民政厅按照捐赠方的意愿及灾情,提出具体分配意见,商省财政厅后,报省政府审批;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发救灾捐赠款分配文件给有关受灾地方,省民政厅按照救灾捐赠款分配意见,将救灾捐赠资金转入省财政厅的“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专户”中,各市(州)、县(市)接收的救灾捐赠款,必须按照同级政府批准的分配方案,将捐赠款先存入同级“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中,使用及分配必须按照省级操作的程序,不得在救灾捐赠款的过渡户中直接使用和分配。

    六、救灾资金的管理

    1、各级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救灾款(物)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截留、挪用救灾款(物)。救灾资金的支付一律从“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专户”中集中支付,确保救灾款(物)全部直接发放到灾民、灾户手中。

    2、各级民政部门如需购买灾民生活物资,必须一律按照省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政府采购计划,按规范的政府采购程序,公开招标。供应商要确保质量,按时交货,采购物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3、为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发放到灾民手中,在各级民政部门确定受灾对象后,各地可试行社会化发放或尽量减少发放中间环节。发给灾民领取救灾资金的发放卡,核定发放救灾资金的具体数额,制定发放名册,送同级财政审核盖章后,交给代发银行或邮局,财政直接将救灾资金拨到代发银行或邮局,由银行或邮局直接发放救灾资金。

    4、各地要严格执行救灾款的使用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救灾款安排使用情况统计表》。从收到救灾款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上报救灾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将视为救灾资金没有安排使用。

    5、对年初未安排预算和未及时分配救灾款的地方,省级将在以后分配救灾款时,不予补助或在考虑应补助数额时扣除已下拨未安排的救灾款。

6、对贪污、 私分、侵占、截留、挪用救灾款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查处。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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